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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社会权力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立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中国,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蕴生与扩展是市场经济制度下公共权力主体多元化和多样化的重要体现。社会权力的内在本质和外在特征决定了它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机制,其中公法规制是最重要的选择。 本文以公民社会理论作为展开论证的基础性理论。文章在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细致分析后认为,公民社会理论具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和参与性等理性价值,而作为社会实体存在的公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对抗国家、与国家共生共强以及参与国家、与国家合作互补等功能。文章认为,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以国家权力(行政权力)为参照系来深入研究社会权力的本质和发展现状,是探讨当下中国宪政与行政法治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社会权力的历史沿革和理论梳理。从历史的角度看,公民社会欲在政治国家面前保持其自治品格与抗衡国家的能力,就必须是一个多元的利益和权力的综合体。社会权力就是基于公民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和特殊利益而产生的一种公权力,可以分为自治权力、对抗权力和参与、合作权力。建立在个人结社权和自我决定权基础之上的社会权力是支撑宪政制度的重要力量。从权力资源的角度而言,宪政国家中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力量对比关系则表现为某种较为均势和合理的状态,维系着某种对称的、自主的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通过对西方15世纪以后"夜警国家"、"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三个阶段中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分析,文章认为,自立宪以来,"社会先于国家"、"社会决定国家"一直是西方世界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基础构造,即使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行政国家年代,也是如此。而在中国等后发现代型国家中,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由国家推动和控制,由于这种发展路径上的差异,"政府主导型"一直是其最佳和最现实的选择,由此,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力一直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 第三章,社会权力的运行机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转型,原先的权力格局需要重新配置,社会权力也随之蕴生和扩展。基于社会资源、行政资源、政治资源和法律资源,社会权力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其自治的范围内,社会权力享有公共权力的各种表现形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独立与自治是社会权力分界于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交涉与互动则是沟通社会权力与其成员间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由于成员间利益的差异性,社会权力需要对内部进行利益整合和需求约束,既防止社会权力的滥用,也要防止成员权利的泛滥。 第四章,社会权力与中国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从诸多领域中退出,传统中国家与个人的单一权利(力)关系正发生改变,基于社会团体和第三部门等组织的社会权力则蓬勃发展。在学理上,社会权力既是解构传统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分析工具,也是构建中国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重要标尺。社会权力有助于推进平衡论所倡导的"行政为主导、以社会自治和民主参与相融合"的平衡机制。社会权力可以通过完善构成要素、落实互动机制、严格程序制度和兼顾公益与私益等方式,完善中国行政法权利(力)结构。 第五章,社会权力的法治化与公法规制。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社会权力概不例外。文章认为,社会权力的本质属性和中国目前社会权力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必须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研讨制约国家权力的传统机制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相比于私法的作用范围、作为方式、功能地位和价值追求,通过公法规制是社会权力法治化的主要抉择,其中宪法之治是前提、行政法治是保障。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特别是公民的自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化的基石所在。 余论,社会权力对公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文章认为,扩展中的社会权力是公共权力发展的重要表现,需要现代公法加以调整和规范。然而,现代公法学的部门化、分散型研究已经滞后于现代公法的迅猛发展,因此,现代公法学的研究必须在方法和方法论上作出变革和回应,应该更依托于整合、整体和制度构建等实证型和针对性的方法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