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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联合生产的原因,合作社的产生及其边界问题,用法经济学和历史主义法学的方法,论证了专业合作社是最适合我国农业的组织形式。并且联系我国实际,分析评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制度,本文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分析论证了合作社的产生及其产生的边界。首先介绍了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指出在在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和负的外部性对农民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时容易导致生产的联合。第二章,论证了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应该采取的经济组织形式。联合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由于不完全契约、资产专用性和可占用专用性准租的存在,使得企业内部容易产生“敲竹杠问题”,本章通过对合作社的内部结构分析,得出合作社是“敲竹杠问题”成本最小化的组织样本;另外,由于合作社的自身性质,因此是最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第三章,论证了专业合作的优越性。本章回顾了人民公社运动,分析了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的原因,同时又指出人民公社中存在的有效率的领域;本章通过对这些有效率的领域的研究分析,得出在这些领域存在效率,是因为人民公社恰好满足了农民在这些领域合作的愿望。本章分析得出,合作社的组建应当吸取人民公社的教训和借鉴它的经验,以农民的需求为前提,进行专业合作。第四章,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文的主旨,讨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第一节,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反垄断法上地位的问题。联合生产导致的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就是“垄断”,本节通过与行业协会的对比、合作社本身性质的剖析和对世界范围内合作社反垄断法地位的研究,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原则上予以豁免,以行为规制为辅。第二节,探讨如何真正实现农民退出权问题。由于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存在,农民在一些领域天然倾向合作,退出会使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社员实际上很少能用退出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节认为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退出权的实现第三节,讨论合作联社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联社的制度没有做出规定,本节认为,合作联社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同时指出,合作联社并非是人民公社的变相延续,而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组织制度,本节最后对构建我国合作联社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