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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与“宗族”皆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这两种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皆发生了重要变化。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宗族依然在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村民自治和宗族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价值,是现代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乡村和谐社区的一个重要课题。论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山东中南部的一个多宗族并存的农村社区—水村。该村从明清时期宗族活动就比较昌盛,并出现围绕土地争夺问题的宗族冲突现象。到了现代,特别是中国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该村宗族势力复活,宗族冲突再次出现,并且不断升级、恶化,宗族流血冲突事件不断。本文带着寻求宗族势力和村民自治二者关系的问题意识,利用实地调查,用定性研究的方法,针对水村宗族现象的历史及现状分析、宗族政治与村民自治、宗族文化与村民自治三个方面进行了描述。水村从明清时期至今,由一个邢氏单姓村逐渐演化为邢、高、门多宗族并存的村庄,宗族活动也经过了建国前的乡绅统治,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低落,以及上世纪80年代以来表现在祭祖联宗、续修族谱、组织乡俗活动、争取村庄治理权等方面的重新活跃。在村庄政治方面,宗族组织作为血缘共同体与村民自治发生联系或冲突时,特别是村民自治中的一些政策与措施影响到某个宗族的成员特别是整个宗族的权益的时候,宗族势力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参与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去,以影响和改变村委会的政策,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相反,如果村民自治的政策与措施未影响或损害宗族势力的利益的时候,宗族势力在政治方面很少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去。在村庄文化方面,以祖先崇拜和鬼神崇拜为重要内涵的宗族文化成为了村民重要的娱乐活动和精神寄托,在村民自治中充当着积极的和谐作用,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发展,展现着宗族文化现代化的历程。结合上述三个问题的描述,论文主要借助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中的AGIL功能分析框架,集中回答了宗族在水村得到复兴的原因以及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二者关系这两个问题,认为在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宗族势力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于中国农村社会中,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中的存在是乡土社会的需要。同时笔者运用调查资料,从宗族政治和宗族文化两个角度阐明,宗族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最后,论文在宗族势力和村民自治二者关系上做了进一步提升,认为中国国家权利体系中政治权力是唯一的,而社会权力则是多元的。在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发展和完善乡村与城市的基层社会民主权力体系,正确引导宗族势力适应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填补国家权力退出之后留下的权力真空,是满足基层社会秩序需求,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