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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在调整无合法原因财产变动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其返还范围的确定则是实现不当得利之债的关键。学理上虽有共识,认为应当以当事人主观善意、恶意的不同以确定具体的返还范围,但是未言明当事人主观状态为何在不当得利构成时不被考虑,而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应当考虑的缘由。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察时,应当考虑谁的主观状态,以及怎样考察,均显混乱。因此,以当事人主观状态为基础,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当事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本部分主要包括受益人和受损人主观状态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通过对当前典型债的类型,即合同、侵权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分析,发现在债的承担上,债务人的主观状态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而得出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承担上须考虑债务人的主观状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确定利益归属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功能分析,认为不当得利制度功能要求应当考虑受益人的主观状态。根据不当得利制度取除功能的要求,应当站在受益人角度考证其所受领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而不要求考察受损人的主观状态,得出受损人可归责性对返还范围不产生影响的结论。以回答“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应当考察‘谁’的主观状态”的问题。第二部分:受益人善意恶意的认定。受益人主观状态应当以“善意”、“恶意”区分。通过善意恶意的比较法分析与语义分析,认为应采“知与不知”法律上原因,为善意恶意认定的标准。同时,应考虑过失对“知与不知”的影响,即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法律上原因,应当承担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此外,并给出“知与不知”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方法。最后,通过对法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意定代理关系中的特殊主体的善意恶意给出认定方法。即回答如何认定受益人的主观状态的问题。第三部分: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本部分探讨了善意受益人返还范围、现存利益的认定、善意受益人损害的扣除与双务合同上的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通过目前各国各地区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梳理以及学理的发展,借鉴其“现存利益”为返还。通过对现存利益、损害扣除的分析,明确影响善意受益人具体返还范围的因素。最后,通过对双务合同上的不当得利的学说梳理,得出笔者对双务合同上不当得利处理的看法。第四部分: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本部分探讨了恶意受益人加重返还责任的具体范围,即应当返还受领时的所得利益、附加利息、损害赔偿,以及恶意受益人财产上损害的扣除。并进一步分析了先善意受益人而后转变成恶意受益人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