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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探讨了很久的话题。争论的关键点在于,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实现既能合理救济当事人,又不使责任人承担过重责任之效果。本文结合理论观点和我国的立法现状,认为应当梳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以厘清责任竞合的理论轮廓。本文认为,可以创设一种叠加请求权,全面涵盖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分析该方法的可行性。扩大违约责任外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范围内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本文则持不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的立场,并阐明了理由。本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加以类型化分析、归类,并提出在具体案件中责任竞合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层层递进,对责任竞合的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加以概述,阐述了民事责任、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的内涵。责任竞合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传统问题,不仅在民法部门中存在,在其它部门法中同样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义务来源、特征,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学说类型,包括它们的发展演变以及各自的优缺点。主要的学说有三种,包括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这三种学说的透彻分析有利于下文的表述以及相关的制度重构。并对责任竞合的典型样态进行举例分析,结合司法判例了解实践中处理责任竞合的方式。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比较法视野下的责任竞合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法国、德国、英美法系以及台湾地区和我国的立法、司法模式,明确各不同法系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各国的长处,了解我国的不足,并进行有效制度移植。第四部分,主要在于对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进行重构和完善。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重新梳理,分析责任竞合的本质,对创设叠加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引进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和典型形态的分析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给出建议。立法层面有所侧重,诉讼文书合理设计,发挥法官职权,对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均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