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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重要的法定职责,但司法实践中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由于新《消防法》的出台,取消了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加之公安部在此前的文件中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存在冲突,使得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争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认定”两个不同的概念使理论学者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产生了不同认识,特别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也由此产生救济途径的不同争议,这严重制约了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及救济途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在民刑部门法中的思考进行了系统阐述。根据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和法学者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通过结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文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了自己的定义,从行政法角度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定性,通过分析本文明确观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文主要从火灾事故认定主体、火灾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对火灾事故认定的可诉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比介绍了有关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本文最重要部分,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根据第二部分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分析,提出了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发生争议后的行政救济途径,本文认为应该包括:行政复议、行政救济、国家赔偿、行政声明异议。通过对本部分内容的阐述,希望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本文主要针对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及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观点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