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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发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人体冷冻胚胎”作为研究对象,从其法律属性入手,讨论分析学界存在的各种学说,进而表明本文观点。在确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后,再对其可继承性进行分析,进而界定继承权行使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限制规则,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出发点,对案件本身以及一审、二审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由于我国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其中客体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基本属性,可将其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属性且处于生命的起始阶段,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折中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属于“非人非物”状态,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通过客体说、主体说和折中说的介绍并综合分析三种学说利弊之后,本文采纳“客体说”的观点。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属于特殊“人格物”,主要从物权概念本身、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二章在确定人体冷冻胚胎属于特殊“人格物”之后,进而引出其能否成为继承标的即是否具有可继承性,据此理论上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在分析肯定说的基础上从三个角度对否定说予以驳斥:否定说存在对法律概念的狭隘理解、违背社会伦理观念以及对胚胎孕育的局限性思考等问题。第三章在确定冷冻胚胎具有可继承性之后,考虑到人体冷冻胚胎承载特殊遗传基因,所以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时应坚持怎样的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分析,一方面从正面分析坚持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对后代的保护等;另一方面从反面角度规定禁止权利滥用防止无关侵犯。第四章在遵循继承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对继承主体的具体限制。文章主要从继承顺位、继承方式和对冷冻胚胎保存时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只要在限制条件范围内才能行使继承权。综上,对我国冷冻胚胎之继承问题应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和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冷冻胚胎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