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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投资中存在着不少隐名投资的现象。现实中也有许多的案例,例如著名的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由于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规范制度,只是在第三十三条间接地一笔带过,地方的司法实践又有各自的审判态度,这造成了司法审判各自为政的现象。而这种混乱无疑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将从隐名出资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入手,分析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隐名出资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并进一步论述目前比较受部分学者支持的以代理制度规范隐名出资和以股权信托制度规范隐名出资的观点,最终提炼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是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主要从隐名出资的历史渊源、概念和特征,以及隐名出资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五个方面出发,对隐名出资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承接上一章对隐名股东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提出隐名股东并不能与隐名出资人概念等同,前者是从隐名出资中提炼出来的一个范围相对更小的概念。这一章着重介绍了隐名股东的意义、学术上对隐名股东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以及笔者对隐名股东概念的见解。第三章重点讨论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这一章首先从股东资格的基本概念、认定原则、认定依据出发,分析了隐名股东认定的三个比较普遍的观点,即实质说、形式说和折中说,笔者对这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次结合了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地方法规、试行意见等评论了司法界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态度和倾向。第四章着重讨论了目前关于如何处理隐名出资问题中的法律关系的两种学者着墨比较多的理论,一是所谓的从隐名代理制度寻找突破,二是从信托制度中寻找突破。笔者分别列举了两种学术观点,分析了两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它们与隐名出资的相似之处、矛盾之处并最后得出结论,两种制度并不绝对适合处理隐名出资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笔者提出了从公司法的角度解决隐名出资问题的观点。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再次重申了笔者在文中的观点,提出要从商法的基本精神出发,寻找价值取向冲突下的一个较完善的解决方法,尽快在商事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