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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问题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理论界对其给予的关注,相对较少。并且我国现行的追诉时效制度是以自然人的自由刑和生命刑为基础规定的,对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却没有涉及。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同时,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本文试图在该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基础、设置标准、追诉时效的期限、幅度、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做初步地探讨,以期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引言和五个部分,大约有三万八千字,注释部分大约三千字。引言部分笔者就选择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作为论文研究方向的原因,以及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做出了说明。第一部分:追诉时效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概述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其概念特征。然后通过对中外有关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评析,提出其产生和存在的哲学、社会学、法学基础。最后,简单介绍了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影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诸因素的特殊性。这部分首先阐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单位犯罪主体是复合主体,和自然人不同,其具有独特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其次,论述了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危害行为,单位犯罪行为的结束,必须是单位成员作为单位整体危害行为组成部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结束。最后,论述的是单位犯罪定罪和刑罚的特殊性。第三部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探究。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认为单位犯罪追诉期限应自单位犯罪行为整体结束之日起算。其次,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期限制度。对单位犯罪追诉期限设置标准、期限的幅度、期限的计算、以及单位的追诉期限和直接责任人的追诉期限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论述。最后,本部分论述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