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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并不是我国首创,是“舶来品”,于1999年在我国《合同法》中正式确立,属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并运用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双方合同的正确全面履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能够正确处理类似的案件,维护交易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监督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法》作为民事实体法,虽说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应到诉讼法上,尚属空白,使得这一制度并没有按照立法本义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同时履行的判决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经审查抗辩权成立的应作如何判决,我国也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各法院的做法亦不相同,实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的一大缺漏。在此背景下,笔者总结国内学者的观点,从我国法律理论中探寻同时履行的判决在我国当前法制背景下的合理性,并通过借鉴对此已有成熟做法的国家的经验,如德国、日本等,加以论证,进而提出了这种判决方式在我国实践中应用的具体立法建议和程序构造,实现理论与实务更好的衔接。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对同时履行的判决进行了概述,目的在于引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从其适用的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入手,对其在程序法中的效果进行反思,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了同时履行的判决,通过对比评价得出了这种判决方式优于其他裁判方式的地方。第二章承接上文,介绍了国内学界对同时履行判决的观点,并结合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运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分析了同时履行判决这种裁判方式的合理性,为其在我国的应用奠定基础。第三章讨论同时履行判决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结合我国法制环境,主要从立法建议和程序构造两个方面展开,具体包括了当事人主张、法官阐释权、举证责任、判决执行等方面。总体上来说,本文希望通过立法,结合诉讼实际,规范同时履行的判决,实现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良好互动,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