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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要想使破产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各方利益达到平衡最重要的是破产财产的多少,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范围的最终确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判断一项财产标的是否可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有三个标准:事实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根据这三个标准确定了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之后因破产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以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又有所扩大或者缩小。笔者在研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德国的破产法立法、司法和学理的相关资料,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分析方法,以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为核心,结合我国法律改革与实践环境,提出笔者认为更有利于破产财产范围理论发展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笔者首先对本文的研究主题做简单的介绍,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并介绍了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破产法的基本目标在于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破产财产相关概念的梳理,指出我国在概念使用上的缺陷以及我国的概念与德国概念使用上的不同之处,为本文的讨论建立基础。并为学界讨论的是否需要引进破产财团概念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首先以对破产财产范围确立有重要影响的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确定为基础,从事实范围、时间范围以及空间范围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另外通过对中国和德国相关的立法对比分析,为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确定提出建议。第四部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都紧紧围绕着破产财产展开,各项权利的行使关系着破产财产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其中,破产撤销权是因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本来已经自由处分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撤销,使所涉财产重新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可见破产撤销权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一种扩大。而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无论是将本不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剔除,或是抵销权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别除权人对设有担保物权的物优先受偿,都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削减。笔者以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为基础,针对上述各项权利中对破产财产范围影响较大的方面进行讨论,并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建议。第五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指出论文写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