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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不仅仅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危害之大、涉及面之广,是其他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无法比拟的。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迅速增长,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增长都在2倍左右,大大增加了司法工作的负担。除此之外,对该罪在认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分歧也为司法工作带来了阻力。本案试图通过分析近年来影响最为深远、争议最多的、最为典型的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中,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以及其行为系其所在的本色集团的单位犯罪行为还是吴英的个人行为等问题,对我国目前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进行探讨。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描述“吴英案”基本案情并概述相关法律争议;第二个部分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和认定。首先提出了我国目前认定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依据,然后结合本案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认定,提出我国现有认定标准的不足之处,最后进一步分析法院认定的依据,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及文章最后一部分,均采取与第二部分相似的思路,即首先指出我国目前对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法律和法理依据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再分析法院的认定,并表明自己的观点。本文以期通过这样的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形成更为深刻的见解,进而能为实践中认定犯罪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清晰的思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题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