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的若干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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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始终是各国刑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有日本学者甚至声称“共犯论是令人绝望的一章”。因此,选择共犯的罪数作为研究课题毋庸置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罪数的研究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前提的,而对共犯的罪数涉及较少,尤其是共犯罪数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一片空白。实践中,一些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往往也与罪数有关,但是由于共犯罪数理论研究上的匮乏,难以对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司法机关很少注意共犯尤其是狭义共犯的罪数与单独犯罪的不同,因此很难做到正确的认定罪数,更不用说准确的定罪量刑。基于这种现状,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各种共犯形态和相关罪数形态的界定,本文对共犯与单独犯之区分、共犯的罪数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从属的犯罪构成标准说来解决共犯的罪数问题,并且结合相关罪数形态与数罪的判断对这一标准进行检讨。全文除前言和余论部分外,共分五章。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的罪数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缺乏理论指导造成的刑事司法关于共同犯罪判断的尴尬境地,从而明确了共同犯罪的罪数研究的理论价值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巨大意义。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共犯的基础理论的介绍与界定。共犯是一个具有多重内涵与外延的概念。为了研究共犯的罪数问题,首先可能需要明确若干概念的含义、用法以及共犯论的一些基础理论,作为展开论述的前提,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也为借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提供了基础。文章首先探讨了德、日德国刑法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同时通过与我国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明确了“共犯与正犯”、“狭义共犯与广义共犯”、“正犯与实行犯”等相关概念的含义,为借鉴外国刑法的相关理论打下了基础。其次,在准确界定这些基础概念之后,分别考察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与狭义共犯的属性,确定了部分犯罪共同说和共犯从属性作为认定狭义共犯成立的基础理论。在按照分工分类法的基础上,对组织犯、实行犯(主要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概念的内容和具体范围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共犯基础理论的探讨,归纳出影响共犯罪数的两个因素:共同犯罪特殊的犯罪构成和狭义共犯的从属性质。第二章探讨了共犯的罪数判断标准。文章首先考察了国内外关于罪数判断的一般标准,分析了影响罪数判断的核心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共犯不同于单独犯的性质,提出了从属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它的主要内容是:与单独犯罪一样,判断共犯罪数的标准也必须建立在犯罪构成基础之上;与单独犯罪不同的是,共犯罪数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之下,这一点对狭义共犯尤其关键。因为狭义共犯不同于实行犯(包括共同实行犯)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不同的因果作用的方式以及狭义共犯的从属性,决定了探讨狭义共犯必须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进行才有意义。从而在狭义共犯罪数的判断时,应当在与实行犯一致的范围内才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因此共犯罪数的个数不仅仅决定于其本身的犯罪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实行犯的成立与个数,从属的犯罪构成标准说中的“从属”就是这个含义。第三章探讨了共犯的想象竞合犯问题,包括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共犯的想象竞合犯与单独犯的想象竞合犯相比,呈现出许多特点,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是单个人行为的有机组合,因而对于一个行为的判断除了必须坚持单独犯罪的判断标准外,还必须判断什么情况下各个行为人行为的组合是一个共同行为。这是构成共犯想象竞合犯的前提。其次,从归责的角度来看,在一个具体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形态,基于各个共犯人行为的相对独立性,这就使得共犯想象竞合犯问题呈现出较之单个人想象竞合犯更为复杂的局面。在判断各个共犯人是否成立想象竞合犯,要依据各个共犯人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刑法要求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因而成立共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是每个共犯人对共同行为所同时触犯的数罪名都存在故意心态。第四章探讨了共犯的结果加重犯问题,包括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的结果加重犯。共犯的结果加重犯所需研究的问题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引起了较重的结果,刑法对该较重的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的刑罚更重的刑罚,而其余共犯人对该较重的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共同犯罪限于故意犯的观念,结合结果加重犯的两种类型,共犯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两种情形:其一,在“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场合,整体上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其二,在“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的场合,整体上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刑法在讨论共犯的结果加重犯时,针对结果加重犯类型的不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是不同的,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区别。在“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场合,重点需要解决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的整体理论根据以及共犯人在结果加重犯中的地位区分,这一点只要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进行就可以了,并非是共犯的结果加重犯讨论的重点。在“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的场合,讨论的重点是共犯人对实行犯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归责问题,相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这一领域涉及的问题更多,也更复杂,是共犯的结果加重犯讨论的重点所在。第五章探讨了共犯的连续犯问题,包括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的连续犯。在讨论共犯的连续犯时,重点是共同故意的内容、连续的共同行为的判断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至于共犯的连续犯罪过的形式、共犯的连续犯的处罚则相对简单,不作为讨论的重心。成立共犯的连续犯要求狭义共犯不仅本身具有连续的同一故意,同时这种故意必须通过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体现出来,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狭义共犯行为还要对实行犯的连续行为产生作用,否则不成立共犯的连续犯。余论部分探讨了共犯的并罚数罪问题,包括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成立数罪的情形。通过对几种特殊情况的数罪的认定,进一步检讨从属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同时指出在实际中适用此说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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