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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期和转型期,这样的一个关键时期,必须对劳资关系进行正确引导。因此,政府不断加强劳动立法并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实行公权力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而在今天供过于求的劳动市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此有所作为,以社会关系的管理者和社会利益平衡者的身份出现,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者中逐渐出现了一种特殊群体——“农民工”。他们是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有的在农闲季节进城务工,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其身份一直模棱两可,农民工在建设领域就业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而大量农民工务工却被拖欠工资导致闹访、群体访等过激行为也屡见不鲜。近年来,中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上访投诉的事例越来越多,欠薪问题年年在特定群体中大面积的爆发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性问题。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政府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效果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可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法治建设中,特别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载了怎样的社会责任?是否尽到了监察职责?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价值,缓和社会矛盾?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面临怎样的困境?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很多专家学者一直议论和研究的课题。实际上,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的论文和著作,笔者认识到劳动保障监察的研究跨越了法学、社会学和行政学,是一个较为综合性和边缘化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如何更好地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学者对此研究并不充分,而且多为从法学视角对该制度建言献策。故此,笔者拟从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困境和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进行探讨,力求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