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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强调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注重维护当地居民的经济权益,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生态旅游开发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资源的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旅游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涉及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由于人们对生态旅游缺乏准确而全面的认识,导致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开发,造成保护区或文化遗产地人满为患,致使许多旅游资源遭到浪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活动主体之间的矛盾重重,利益分配不合理。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蔓延,亟需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它的内涵、特征、法律功能及理论依据等,对于内涵部分,主要从法律价值和生态价值、人本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特征部分,主要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对象及方式、运用手段方面的特点等;在法律功能表现上,结合当前的热点——环境权一并展开了讨论。另外,笔者从生态学、经济学及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结合生态旅游开发这一热点问题,从生态旅游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及法律价值等方面阐述构建生态旅游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从生态补偿的类型及当前的补偿实践等四个方面论述了该制度构建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实施情况,分析现阶段我国生态旅游、生态补偿立法的特点及面临的困境,生态旅游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等。第四部分论述美国、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国家在生态旅游开发中运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方式及现状,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相关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与借鉴。第五部分本部分在上述四个部分的分析基础上,从法律法规制定、政策管理体制、程序安排等方面,提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通过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实现生态旅游的持续、科学、合理开发与保护,进而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