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用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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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信用在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个人征信中侵犯个人信用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利益保护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借助名誉权、姓名权等权利对个人信用利益予以保护,经常会陷入“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损害司法权威,个人信用利益受损者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利益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利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究我国个人信用利益保护的模式,以期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利益保护制度。本文除“引言”、“结语”以外分为三章:第一章“我国个人信用利益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论述了我国个人信用利益间接保护模式的现状;其次论证了我国间接保护模式不利于保护个人信用利益,因为姓名权或名誉权与信用权在构成要件,损害后果等方面都不同,借助以非金钱救济为主的姓名权或名誉权来保护个人信用利益,不足以弥补个人信用利益的经济损失。第二章“我国个人信用利益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我国未对信用权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采用间接保护的模式;其次,不同法院会根据自己不同的理解,对个人信用利益保护采取不同的保护路径,有些法院通过姓名权来保护个人信用利益,有些法院会通过名誉权来保护个人信用利益,而通过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用利益的内部又会因为对名誉权或姓名权构成要件的分歧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认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有些法院则认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再次,利用名誉权和姓名权这两种以非金钱救济为主的人格权来保护个人信用利益,已经不足以弥补现今社会个人信用利益受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第三章“我国个人信用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通过前两章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立法未对个人信用利益予以明确规定,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个人信用利益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以及救济不足的问题。因此,首先,我国应当对个人信用利益采用直接保护模式,在《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相关条款中对个人信用利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在未来《民法典》中对个人信用利益保护予以规定;其次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侵犯个人信用利益的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构件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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