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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直接影响到林权抵押的效力,但目前国内学者并未对林权抵押登记进行系统、深入探讨,在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抵押登记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林权抵押登记涉及到登记效力模式、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责任等方面内容,限于篇幅,本文重点论述了林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模式、内容和责任,并在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林权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介绍了林权抵押登记的基本概念和效力模式选择,为后面内容的展开奠定了基础,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不移转林权的占有,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林权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林权抵押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其效力模式的选择遵循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的选择,考虑到我国当前的文化背景、经济制度及其他社会因素,不动产登记应该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林权抵押登记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生态效益,更应该选择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章阐述了林权抵押登记内容的规范,登记内容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内容,林权抵押登记内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情况、登记日期等,其中,常见的抵押权人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常见的抵押人有国有林场和林农,抵押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此外,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赋予公益林经营者公益林抵押权。而对于林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的问题,“林随地走”的原则可以更好地维护林权交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有利于林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 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林权抵押登记的责任,登记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登记机关,主要来源于“登记错误”,而“登记错误”主要产生于登记程序中的审查环节。对于林权抵押登记机关,有必要将其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土地管理机关为宜;林权抵押登记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其中审查程序有必要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对于“登记错误”的界定,应当采用通常意义上“登记错误”的立法例;对于林权抵押登记责任,不管是哪种原因,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都应该赔偿,赔偿后可以向相应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最后一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林权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首先,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理论基础,包括选择登记生效主义为林权抵押登记效力模式、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统一到土地管理机关、林权抵押登记审查程序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完善林权抵押登记责任制度。其次,健全林权抵押登记法律法规,包括在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同时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在林权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林权抵押及其登记的法律依据、细化林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再次,还要落实林权抵押登记配套措施,包括落实林权抵押物的保险机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