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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研究对于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依法治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瑕疵类型,但众多学者和法官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的探讨和关注从未停止。直至《公司法解释四》(1)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之后,才正式在司法实践层面确立了公司决议瑕疵三分法的模式。作为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的一种,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本文通过对现实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试图最大限度地了解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并解答上述问题。本文的第一章为概述,从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纠纷案件诉讼概况等方面进行概述。尽量从整体方面对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进行概括性介绍。本文第二章是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对选取的81篇裁判文书从年度数量、地域分布、案由、审级、公司类型、公司股东类型、人数、提起诉讼的原告类型、法院判决决议不成立的原因、裁判文书引用的高频实体法条等数个维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试图最大限度地对该类案件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全局性了解,并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第三章依据第二章的统计结果和对法院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意图揭示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裁判文书反映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争议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公司应诉的代表权问题、法院裁判结果背离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公司决议纠纷不成立案件中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问题等。本文第四章是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件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思考,结合司法实践和笔者的理解,给出如下建议:一、建议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增加“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案由;二、建议保持对提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诉讼原告范围的宽容态度;三、争议股东会决议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代表权应当揭开商事外观主义,采取实质对抗的模式;四、建议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中心;五、建议法院一并审理原告提出的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六、在公司决议案件中应区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最后的部分是总结,通过回顾全文,进行总结,意图让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纠纷产生更好的效果,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公司自治,更好地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