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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为近年不当得利法领域的研究核心。经过近百年的研究,日本的判例和学说在三人关系不当得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积淀,取得了斐然的学术成果。以不当得利类型化的发展为理论背景,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发展也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学说。但就新近的日本学者对于类型化理论以不同的视角提出不同的发展方向一般,学术界对于日本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也有自己的观点。第三方当事人介入不当得利中得利和受损的过程,即产生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现实中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相关案件纷繁复杂层出不穷,为此日本在三人不当得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判例资料。判例的焦点集中在对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原因这两个要紧的探讨之上,基于因果关系或者法律上原因的有无判定三人关系中的得利人是否得承担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早期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判例主要集中在转用物诉权和骗取金钱为清偿这两大类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中逐渐出现新型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案例,主要是银行作为支付手段介入财产价值的变动过程和侵害权益相关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最大的难题在于究竟该如何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两端的当事人。在两人关系不当得利中,谁得利、谁受损一目了然,得利和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也都较为明晰,可得确定。但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究竟在谁和谁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谁得向谁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成为理论解释上的难点。日本学者主张不当得利中,对于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两端的当事人起着决定作用的是“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原因”这两个要件。学说对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论述也主要是围绕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原因这两个要件展开的。日本学说对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研究如火如荼,虽然学者对于以什么基准将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类型化,具体划分为何种类型各执一词,难以统一,但将包含因果关系及无法律原因类型化在内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反观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和一个司法解释,学说上对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问题更是极少涉及。这在实践中造成法官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上的混乱。扬弃日本学者对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理论成果将裨益于我国对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理论和实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