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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从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主要关注的是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与传统的作为侵权行为相比,不作为侵权行为在过错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违法性的认定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本文共分七章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有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说明。主要包括对相关概念进行厘定,如对作为、不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含义进行探讨。同时还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了说明。在本章中还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在过错判断、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违法性上的特殊性。另外,本章还对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区分意义与区分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二章主要是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的哲学基础进行了探讨。具体言之,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的哲学基础主要包括:个人自由主义哲学理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理论、社会共同体理论等。第三章主要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亦即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进行了详细研讨。由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存在作为义务,因此如何判定作为义务的来源就成为了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笔者以为,现代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先前危险行为、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因特定职业产生的作为义务、因特定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产生的作为义务等。第四章详细探讨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包括:前提要件——行为人对相对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客观要件(违法性要件)——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怠于履行作为义务;客体要件——受害人因为行为人的不作为而遭受了损害;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过错。在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具体司法认定上,过错的判断与违法性的认定往往交织在一起、合而为一第五章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类型的研讨。主要探讨了地而施工致害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等具体类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第六章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他作为义务的评析与思考。在这部分中,笔者首先对关于作为义务立法模式的学说分歧进行了探讨,亦即我国法上的作为义务立法究竟应采“安全保障义务加其他作为义务”的模式抑或采纳“安全保障义务等于作为义务”的模式,笔者赞同前一种模式,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代替整个作为义务。同时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上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应付现代风险社会和道德法律化的要求。第七章是结论。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扩张我国法上的作为义务乃势所必然,但是笔者并不赞同采用一般条款的方式来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因为这实际上就等于认可了一般性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况且我国现阶段的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太高,如果贸然采取概括立法的方式规定作为义务,无疑会极大地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具体列举的模式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只是这种列举要与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相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