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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我国97刑法新增设罪名,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其中,“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系实践认定难点,特别是涉及到医生超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非法行医和实习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问题。实习医生分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如果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非本人原因未在执业地点注册的,其行医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当然亦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的行医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生超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的行医行为,如果是非情况紧急,医生认识到或者是应当认识到的超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的行医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出于情况紧急,则不构成非法行医行为,亦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医生超执业地点的行医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行为,亦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在法条中的表述过于笼统,且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依然存在兜底条款,在实践中认定存在分歧,因此,无论是在今后的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予以规范化,完整化,系统化,这样,有利于实践问题的细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