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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国家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是志愿者组织的核心所在。志愿精神与我国的儒家思想有契合之处,志愿精神承载了孔子的“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道主义思想。同时,志愿精神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与新时期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等理念高度一致。志愿者组织不仅增强社会软实力,而且会增加能以货币衡量的社会资本,志愿者组织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人道救助等公益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活动中,志愿者组织的多样性、灵活性和参与性等优点在抗震救灾中得以充分发挥。 中国的志愿者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后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对志愿者组织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大多是从行政管理或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从法学的视野研究志愿者组织显得十分薄弱。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志愿服务立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目前采取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对志愿者组织的不适当限制,使志愿者组织无法发挥潜力,缺乏自主性。 因此,努力构建多方参与、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法律制度健全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将志愿者组织纳入法律的视野,对志愿者组织进行配套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志愿者组织的治理迈向良性发展的轨道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充分肯定志愿者组织的功能与价值,以完善志愿者组织的法制环境、明晰志愿者组织的自律规范为宗旨,对我国志愿者组织的法律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通过对志愿者组织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志愿者组织法律规制经验,对我国志愿者组织从设立、内部管理制度、志愿者激励机制、信息公开等几个方面提出法律制度构建、完善之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