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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供应商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与投诉制度作为政府采购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使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合乎规范,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专设质疑与投诉一章,为供应商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深入研究政府采购中质疑与投诉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一共分四章,拟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现行规定、对比相关国际立法,对我国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探讨其中可能的不足与缺失,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拙见。 论文在第一章对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和投诉制度做了概述,介绍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救济制度和质疑和投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在第二章考察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在第三章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内容和不足。在最后一章,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具体构想。关于质疑制度,本文认为将质疑作为投诉前置程序的现行立法,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供应商利益,应当予以重构。关于投诉程序,应当对现行的投诉规则进行完善和细化,对投诉人作出比较宽泛的界定,逐步建立统一、独立、专业的投诉受理机构,将请求暂停采购程序的权利赋予供应商,并对暂停决定的做出制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