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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至今已走过了三十个年头,在我国1982年《商标法》诞生三十周年之际,笔者希望能在总结我国商标法过去的立法发展历程和经验中,探究推动我国商标法立法向前发展的动因和规律,期以此为基础预测我国商标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全面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本文主要以我国《商标法》立法三十年来发展的历史轨迹为线索,分析各个历史时期我国商标法发展的时代背景,并探究各个历史阶段我国商标法法律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我国1982年《商标法》的出台。从1963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到我国1982年《商标法》出台是一个艰难的历程,文革十年动乱,造成我国商标注册一片混乱,由于旧的观念和习惯的影响,1982年《商标法》在制定时各种不同观念的支持者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冲突。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内容的1982年《商标法》把强制注册原则改为自愿注册原则,加强了对商品质量监督和外国商标注册,适应了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但1982年我国商标法立法还处初步尝试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第二部分,1993年《商标法》法的第一次修改。1990年,美国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指责我国未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为了兑现中美在《谅解备忘录》中做出的承诺,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93年《商标法》修改增加了服务商标和商标的撤销程序的规定,加强了商标的使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商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没有扩大商标的主体范围,未明确商标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忽略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三部分,2001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直接动因是为了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创造条件。也为了使商标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科技、文化服务。此次修改,扩大了商标法的主体范围,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对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符合了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也为了符合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却未对商标权加以限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也未建立,对商业外观和商标权共有也未加以规定。第四部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启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商标法立法从过去被动的法律移植转为现在主动的法制建设。本文在对我国《商标法》立法和修改三十年的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在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构我国商标法的架构增加反淡化制度,明确商标权的限制,完善商标共存制度的个人立法意见,以使我国商标法法律制度在顺应时代发展的基础上更便利的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以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