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是遗嘱继承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遗嘱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形式不合法问题。而遗嘱作为要式行为,其形式对遗嘱的效力是否有影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对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展开探讨,介绍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待形式合法性的不同看法,即严格的形式主义与形式服务实质主义,并对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和三种非法定遗嘱形式进行了实例分析,明确了遗嘱形式瑕疵补正制度,最后对遗嘱形式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明确了遗嘱形式法定和遗嘱形式缓和的发展方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仅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和共同遗嘱等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发现,对现有遗嘱规定产生了较大冲击。这些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否必然无效呢?根据司法实践来看,未必尽然。司法实践中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为重要标准,若能通过其他方式确保遗嘱的真实可靠,则仍有机会被认定为合法遗嘱。这也是瑕疵遗嘱与非法遗嘱之间重要的界限,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正,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可以,便为瑕疵遗嘱,仍有机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反之,则为非法遗嘱。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应作为遗嘱案件审判的最高标准,若能确定其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则其形式瑕疵不应成为阻碍真实意愿实现的障碍。现有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也常存在着遗嘱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多通过瑕疵补正制度来弥补。而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和共同遗嘱这三种遗嘱类型,虽不在法定形式之内,司法实践中也多借由瑕疵补正制度来确保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并未一味的排除其适用。遗嘱形式法定与遗嘱形式缓和之间并不冲突。遗嘱形式缓和是建立在遗嘱形式法定的基础之上的,且遗嘱形式的缓和仍要求对遗嘱规定严格的要式条件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遗嘱形式缓和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而遗嘱形式法定是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规范,同时确保司法审判活动的简便、高效。遗嘱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私人行为,其合法的意愿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因形式的原因阻碍了其意愿的正常实现。在遗嘱形式法定的前提下,缓和现有的遗嘱形式,加入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和共同遗嘱这三种形式,同时对其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确保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从长远来看,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共同遗嘱这三种被社会越来越普遍运用的遗嘱更应通过遗嘱形式缓和的道路规定在法律之中,而不是一味的通过瑕疵补正来解决,且通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司法实践工作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