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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精神障碍者一直被忽视而远离人们的视线,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长期遭到学界的冷落。然而精神障碍者暴力犯罪的趋势越来越突出,给社会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带来隐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精神障碍者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法学界对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讨论也在深入。作为监狱警察,笔者发现关押的部分服刑人员患有或曾经患有精神障碍。此类人在受审时是否理解受审的意义?在执行刑罚前是否经过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司法鉴定的标准及流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假装精神障碍以避免有罪判决?如何准确判定被鉴定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监狱对于精神障碍者的管理和处遇是否需要区别对待?要解决这些问题,须对精神障碍类服刑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准确判断,须明确判断的合法标准和严格流程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而鉴定结果又直接关系到精神障碍者权益的保障、关系到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从邱兴华故意杀人案谈起,结合监狱因故意杀人入狱的精神障碍类服刑人员的实际案例,探讨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内容,剖析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在制定标准和实施流程等方面及精神障碍者犯罪在刑事减责、免责问题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提升司法机关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水平,进一步规范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切实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