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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所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近几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展开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也大规模地进行。这一场场规模宏大的拆迁工程,既关系到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又涉及到被拆迁人、地产开发商等多方面复杂的利益纠葛。正因为如此,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首先,宪政制度和法律法规都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做出了规定。宪政制度要求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故在房屋拆迁中政府理应恪守此宪政原则。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力推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几部法律法规,它们所界定的政府角色是:政府在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全程中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并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一个崇尚宪政和法治的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应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处理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用各种手段促进社会整体福利,保证公平、兼顾效率。其次,本文将笔墨投注于政府在我国房屋拆迁中的实际角色。回顾十几年的城市发展历史,在住房没有商品化、市场化时期,由政府包揽的城市拆迁被老百姓称为“民心工程”。住房商品化、市场化以后,部分政府自利性越来越强,而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则被忽视,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借助、联合开发商共同参与拆迁并从中获利。除此以外,在大多数房屋拆迁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在补偿安置等问题上掌握着单方面的话语权。而行政救济和法律救济的失效也使公民的私有房产权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公共角色越来越模糊,既损害被折迁人的权益,也偏离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治理目标。两相对照不难看出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实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而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这种现象的发生呢?本文主要从政府对自身公共角色的僭越,与生俱来的自利性等方面进行探讨。通过深入剖析错位原因后,认为要促使政府摆正位置就必须首先确立和践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以及以人为本平安拆迁的理念。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在房屋拆迁各阶段一一校正角色,并通过完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等方式保证政府摆正角色。以期房屋拆迁不再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矛盾焦点问题,进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