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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活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其业务规模和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经济金融活动的联系日益紧密,在我国支付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由于网络服务商的参与,使得网络第三方支付有其区别于普通支付手段和一般网上银行的自身特点,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支付关系较为复杂。鉴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如何对其进行法律界定,如何衡量监管的价值尺度,如何确定监管主体,如何安排监管职责,如何确定监管内容,选择哪一种监管形式,如何确定监管者的法律责任都成为了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在系统剖析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背景与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研究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中的价值取向、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做出界定,并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网络第三方电子支付是一种新型、复杂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其资金流和物流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虽然在支付模式上有较大的创新,但是没有改变金融市场内生脆弱性表现出的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等问题,因此需要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二部分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在研究网络第三方支付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法的价值体系的各构成要素,认为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基本价值取向选择应当是安全和效率。但安全与效率往往存在冲突,需要协调与平衡,具体就我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价值取向选择而言,应当是以安全为基础,以效率为目标,在保障基本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第三部分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主体的分析。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与职责安排上,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内容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等多方面,因此要借鉴国外优秀的实践经验,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由银监会、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分工协作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结合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能特点进行合理的职责安排。第四部分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的分析。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总结出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具体监管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做出合理取舍,提出应当在市场准入、市场服务内容、市场退出三个阶段采取灵活的监管措施,以求达到维持市场稳定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监管目标。第五部分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者法律责任的探讨与分析。监管权利与法律责任是相对应的,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相关法律责任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要从监管者法律责任立法与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制入手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者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