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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源于《行政许可法》的一项新生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构行政权力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制度既有一定的理论性,也有很强的实务性,介于学界与实务界关注和研究的交叉区域,因而《行政许可法》颁布5年多以来,专题研究的文章较少,理论研究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作为一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笔者尝试对这一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拙文能够成为引起各方面关注和研究这一制度的引玉之砖。本文分四个部分研究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第一部分从法理角度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行了解读。首先,在本文开篇即针对部分质疑明晰了笔者的观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符合合法性原则,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其次阐述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创新性地作了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划分,在形式意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中又提出了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并将广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所包含的类型概括为严格型、松散型和内部型三种;最后,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重要价值维度。第二部分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早期实践进行了反思。实证考察了《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即已广泛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析了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雏形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早期实践面临的困境,明确提出了狭义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从三个层面论述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原则规制。一是合法性、合理性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信赖保护和精简统一效能等《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三是相关性、同质性和适当性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专属原则。第四部分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关于制度构建,提出了“开展试点、稳步推进”的渐进式路径选择,设想了专门行政许可局的组建情况,重点关注了对相对人听证、法律救济等权利的保障问题。然后,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体系,二是加强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大部制”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的衔接,三是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