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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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在医学诊断、工业无损探测、安全检查等领域应用广泛。X射线高压电源作为X射线发生器的核心器件,主要用于提供产生X射线时所需的加速电场,它正逐步向高频化、高功率密度、体积小型化、高可靠性的方向发展。在电源产热增加,体积减小的发展趋势下,热量更容易在装置中积聚,使得元器件的工作环境温度升高,可靠性下降,因此对X射线高压电源进行热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有限元软件Icepak对X射线高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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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在医学诊断、工业无损探测、安全检查等领域应用广泛。X射线高压电源作为X射线发生器的核心器件,主要用于提供产生X射线时所需的加速电场,它正逐步向高频化、高功率密度、体积小型化、高可靠性的方向发展。在电源产热增加,体积减小的发展趋势下,热量更容易在装置中积聚,使得元器件的工作环境温度升高,可靠性下降,因此对X射线高压电源进行热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有限元软件Icepak对X射线高压电源中发热量大的逆变模块进行热分析,本论文所做的工作如下:根据本项目中高压电源大功率、高频、小体积的特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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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型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涉及融资方、投资者和众筹平台三方主体。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非专业投资者为主,但股权众筹内在的风险使得投资者遭受风险的机率增大,投资者保护问题更为严峻。我国目前还未正式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管理规则,股权众筹的性质尚未得到监管机关的确认,且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者亦缺乏相关规范的保护。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2016年,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有起有落,我国虽然在法律上一直不认可票据的融资功能,但票据发展的愈来愈迅速,其融资功能也在一直凸显。我国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作为结构性融资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其入门门槛低,效率高,成本相对低,且可参与的主体范围广泛,在金融市场已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欧美作为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我国相对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最近十年兴起,而票据资产证券化却一直未发展,票据有极其庞大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业目前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各种各样的信托如雨后村笋般出现。但随之,各种信托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多了起来,在这其中,关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是否尽责的争议占了不小的比例。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关于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研究相对集中,但大多都是通过介绍西方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然而更进一步研究信托受托人尽责标准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其中专门研究信托受托
资产证券化这一种结构型融资方式具有多方主体参与、功能分解分化、风险分散等诸多特点。作为市场上的新兴增长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了诸多便利,压缩了成本。企业、银行等机构以特定资产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盘活资产存量,然后将作为支持的资产交由SPV来管理、在专项计期满时由变现的资产池中的财产作为偿还投资者本息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由于我国信托制度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规定的缺位,SPV
我国的信托实践自《信托法》颁布后迅猛发展,人们对信托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司法实践中关于信托纠纷的案件在逐年递增,其中有关信托财产也屡屡出现。由于信托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自身有非常多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到信托财产的案件,往往都会变得格外复杂,给法官的判案带来极大的难度。纵观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信托财产认定的纠纷,法院通常都避而不谈或草草认定,鲜有案例对信托财产的法理进行详细地论证和分
2016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一年。在2016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慈善领域内第一部专业性、权威性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推动慈善活动的健康、良好开展,进而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繁荣。在《慈善法》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慈善信托,并就慈善信托的内涵、设立、运行等方
我国资产证券化自2012年重启,尤其在2014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之后,进入到迅速发展的时期,2016年更是被称为资产证券化井喷的一年。随着首单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的落地,商业汇票作为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日益成为证券化的热点。在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理清法律结构以及各环节的法律关系是防止违规、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不同于以往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并质押对应的商业汇票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模式
随着电力综合数据网的网络规模不断扩大,网络的结构也越发复杂,网络故障的发生概率和危害成本也越来越高。电力综合数据网需要具备网络实时监控和分析网络状态的能力。然而,一方面电力综合数据网在建设过程中受电厂、变电站、电网线路等布局约束,网络脆弱性较高;另一方面,与公网相比,电力综合数据网因为承载业务的特殊性,对网络的安全性和健壮性要求更高。传统网络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事后控制,即对网络已发生的问题快速准确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投融资领域出现一种带有债权性质特征的股权投资模式,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名股实债”。在该种投资模式下,双方会签订附回购条款股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从外观上看,投融资方会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具有股权转让的形式,但从回购条款来看,又具有一定“债”的特征。因投融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故法院对此类协议下投融资方法律关系的如何界定,则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以信托财产的适格性作为研究的核心、从适格信托财产的角度研究和分析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一案,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将确定性、可转让性、财产权性作为判断信托财产适格性的标准,并据此分析论证可定义、可识别、可预测的将来债权满足信托财产适格性的要求,可以作为信托财产。通过对资产收益权定义的明确认为其本质属于一种将来债权,以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可以有效成立。经过对于案件事实的深入剖析,发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