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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并购作为资本流动和集中的重要方式,曾为资本主义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自19世纪末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兴起企业并购以来,己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企业并购浪潮。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由于敌意收购的出现,目标公司反收购问题凸显出来,各国法律也相继出台了规制措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验证和不断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反观我国的情况,随着我国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稳步推进,“全流通”降临中国证券市场以后,市场主导型的收购与反收购阶段必将到来,收购与反收购也必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热点之一。自从1993年9月深宝安(000009.SZ)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收购延中实业(600601. SH)发生我国第一起反收购案例以来,我国已发生几十起目标公司反收购事件。比较典型有:1998年,大港油田意图收购爱使股份,爱使股份运用了“焦土战术”的反收购措施,但爱使股份的“焦土战术”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大港油田最终成功入主爱使股份。2001年,上海高清举牌方正科技,方正科技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一些障碍性条款,最终使得上海高清不战而退。2004年,香港上市的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遭到SABMiller公司敌意收购,哈啤的董事采用了“白衣骑士”的反收购策略,邀请Anheuser-Busch集团加入到收购中,最终成功抵御了该项收购。在Anheuser-Busch集团成功获得哈啤控制权的同时,SABMiller公司得以全身而退,且从中获利,而哈啤的市值从30亿港元升到60亿港元,可谓皆大欢喜。而真正使笔者对目标公司反收购产生浓厚兴趣和深度关注的,是2005年发生的新浪对盛大的反收购案。这一案例,应记载于中国企业并购史,因为这是首例遵循美国法律进行并购的中国案例。在并购过程中,新浪先后使用了“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反收购措施。该案持续时间之久,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堪称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教科书式”案例。正因为对该案的持续关注,笔者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反收购具体措施乃至各国反收购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发现,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反收购利益冲突的中心,其行为会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其行为加以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使得该问题成为一个需要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首先探析了目标公司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继而全面考察了国外有关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制,立足我国现状,对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规制提出一了些建议。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导论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研究的意义,精练介绍了本文拟分析研究的主要问题和研究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为了全面了解学术界对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展,在导论中特添加了文献综述一节,通过对学术界研究情况的梳理和评析,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可以创新之处。导论的最后部分对必须明确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就反收购可能涉及的基本内容稍加介绍,以求周延。正文第一章为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基础理论。该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目标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目标公司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本质和内容,主要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注意义务从积极方面进行规制,而忠实义务从消极方面对反收购中董事行为进行规制。在对两种义务进行了比较之后,第三部分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小结。正文第二章为国外对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制。本章对国外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制模式加以了介绍、区分和评析,由于英美两国是国际上收购与反收购最活跃的地方,因此有关的制度、法令、规章最为健全,足为其他各国效法、仿效之对象。故本文以较大篇幅详细介绍了英美两国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发展,以兹借鉴。本章首先以目标公司董事是否享有反收购决策权为标准,将国外具体规制模式区分为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分别加以详细考察。本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模式。美国模式又细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本文首先以《威廉姆斯法》为主要考察对象对美国联邦法上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其后,由于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出于对本州公司的保护,允许目标公司董事实施反收购措施,也形成了相当完备的判例法规制,本文以特拉华州法为主要考察对象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模式。英国否定目标公司董事有不经股东会同意实施反收购措施的权力,对目标公司董事课以严格的中立义务,英国模式也对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介绍了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下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规制的具体情况后,本文对两种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评析,这就是本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两种模式的主要异同以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为下文提出观点提供相关依据。正文第三章是对全文的一个总结,也是笔者观点最为集中体现的一章,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反收购与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指出了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第三部分以正文第二章的分析为基础,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规制模式的选择:采用美国模式,在给予目标公司董事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同时,通过加强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来限制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力滥用,最终达到调和目标公司董事与多方矛盾的目的。其后,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现有制度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建议:细化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完善目标公司董事的决策支援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规制是反收购法律规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国外的一些大公司已经开始涉足收购我国的企业,国内企业在面临收购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我国目前目标公司董事的业务、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和提升。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应努力完善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制体系。本文对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做出了一些试探性的研究,希望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在反收购规制研究中是一个重要课题,也吸引了学界的相当注意。笔者认为,学者们在对我国的国内环境、法律传统等因素与国外的差异的比较论证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强化了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并结合了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选择我国规制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本文尝试提出了做出模式选择应坚持的标准,并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两点结合起来可以算做研究角度上的创新。本文的不足:本文虽然在分析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并确定我国应选择何种模式的时候明确提出了以美国模式为改革方向的观点,也提出了现阶段可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国规制模式产生于判例法土壤上,对相关法律制度模型构建的可行性分析还有待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