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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使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凸显。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更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还缺乏专门立法,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只能通过人格权进行约束,对被侵害人的财产权方面缺乏有效的救济,但网络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兼具财产权属性。我国的立法现状使得许多被侵权人没有有效的诉讼救济渠道,从而使得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现象不断发生。因此,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律刻不容缓。本文选择网络坏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因为较其他保护途径而言,依靠民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具有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保护权利为核心、保护更加全面的优势。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进行学理分析。首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内涵、民法属性进行界定,并与隐私权进行区分;其次阐述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具有侵犯被害人人格权、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危害,在利益驱使下更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最后说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侵权主体,侵权的主要方式以及侵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认定侵权的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型责任。第三部分:介绍域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主要阐述美国、欧盟、日本三个国家的立法。美国是以隐私权为中心进行了立法,欧盟以人格权为基础进行了统一立法,而日本则是一种折中的方式结合欧美与自身特色的混合立法。这三个国家在个人信息立法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的,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研究意义。第四部分: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这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指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缺乏对个人信息权的确定、立法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