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借助于计算机互联网络(主要是因特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为交易之目的需要达成电子商务合同,而电子商务合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合同是否成立、何时何地成立的问题。电子商务合同因其使用的媒介、技术与传统合同迥异,因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具有其独特的内容。我国《合同法》零散地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欧美及亚洲一些国家主要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本文通过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规范的比较分析,说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相应立法的借鉴、参考意义。文章第一部分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方式作一简介。B to B电子商务主要依赖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合同;B to C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和网上即时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第二部分说明了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电子合同应被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名在许多国家又被区分为强化电子签名和一般电子签名。强化电子签名具备手书签名的同等效力,而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次之。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合同成立中的意思自治。目前采用EDI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凭借用户之间的双边协议、多边协议以及用户和EDI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电子合同成立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已有规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应的规范,法律应为当事人确立相应的默认规则。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子要约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网页信息是否属于要约。一般认为网上实物商品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而网上软件销售和信息咨询,如列出价格和有效期限,应可视为要约。二是电子要约的撤回撤销问题。电子要约一般不能撤回、撤销,除非要约人获得了相应的时间利益。第五部分说明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英美法理论将承诺的传递方式分为即时通讯方式和非即时通讯方式,前者的合同成立时间适用“送达主义”;后者的合同成立时间适用“投邮主义”。但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 <WP=3>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于电子讯息的承诺生效原则只规定为“送达主义”。大陆法系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仍采“送达主义”,但具体成立时间稍有不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方面,各国一般将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成立地点,以使电子合同成立地点和电子合同之间有实质联系。第六部分简述了收到告知对于电子合同成立的影响。收到告知不等于承诺,但收到告知可确立为承诺存在的条件。第七部分论述了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电子代理人不是传统法律上的代理人,不应适用传统的代理法。电子代理人只是法律虚似的一个主体,其只具有辅助的缔约、履约能力。本部分还介绍了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两种方式,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八部分论述了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对于网上“click-wrap”合同,购买者按下“接受”键后,如果商家列出购买者按键前未看到的格式条款,购买者若不同意这些条款,一般认为这些条款构成反要约,合同尚不成立;对于网上软件拆封销售契约中出现的后续条款问题,可以认为消费者欠缺合同条款审查机会,但消费者可以选择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第九部分说明了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方面的立法现状以及应采取的立法措施。结论部分简述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电子商务立法中电子合同成立问题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