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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引下,我国逐渐步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经济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益更新。与此同时,伴生了很多新形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国家的法律要顺应历史潮流,与时俱进,这对于一个国家的立法工作来说也是一大挑战。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普法工作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逐渐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也是我国不断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体现。近几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胎儿侵害案件不断涌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胎儿无法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寻求法律的维护。然而胎儿作为每一个自然人所必经的生命阶段,其在母体内孕育期间必定存在某些利益,这些利益与自然人出生后的民事权益休戚相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给胎儿利益以足够的重视。本文从胎儿民事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例,对胎儿民事主体资格进行论证推理。此外,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主要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典型的胎儿侵害的案例,对在司法实践中胎儿侵害案件的主要类型、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胎儿的法律定位,对胎儿受胎时间和出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关于胎儿我国应有的合理定位、胎儿侵害的主要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例举了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立法例并简要评析各立法例的优缺点。同时例举了赋予胎儿民事权利在各学科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在胎儿权益问题上我国应当坚持的立法取向,作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模式设计并就划定胎儿民事权利范围提出一些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并确认其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然而因胎儿具有其特殊性,胎儿的民事权利需要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进行明确的区分。目前我国《继承法》中有关于胎儿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可以说是确认胎儿民事权利的探路石,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确认打开了大门。然而具体应当赋予胎儿哪些民事权利以及胎儿民事权利要如何行使等问题,还需要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进行探索。相信通过全体法律界专家、学者的努力,在不久的将来,胎儿民事权益一定能够得以确认和完善,胎儿利益也将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