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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近十年的试点,通过司法实践总结了大量的经验,为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2年3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诸多对应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如何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有的作用,成为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为样本进行分析、研究该市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特点,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研究,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运行基本情况,研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规范,以及通过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所取得效果等进行调研、分析,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出相应的建议,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