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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分析的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一方面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发生的,主给付义务之外的抗辩。另一方面是在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这种是发生在双务合同之外的抗辩。本文所要论述的非典型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之外,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情形,以此来平衡合同参与者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主要分为四章,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以此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为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的履行抗辩关系。这一章又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抗辩,在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对于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的从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着债权人能否实现其合同目的,应当允许债权人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抗辩应当得到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第二部分是在主从合同之间的履行抗辩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具有着不同于其他两个合同的密切的关系。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有两大因素是需要特别考虑的。一是当事人有没有将主从合同的效力作用形成相互牵制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二是一般情况下,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履约纠纷程度和信用状况,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这种抗辩的行使。第二章是在共同行为中的抗辩关系。合伙合同在本质上是形成合伙财产,不属于财产交换,所以基于合伙合同的特殊性和合伙事业的共同性,在共同行为中不宜允许一合伙人可以根据其他合伙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自己应负担的出资义务。第三章讨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类推适用。“非典型抗辩”的特点就在于其抗辩的不均衡性,本章主要就是论述这种抗辩在法律上能否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基础以及国外立法例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种“非典型抗辩”。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消费信贷中关联合同的履行抗辩关系。重点讨论发生在两个独立的合同之间的“抗辩穿越”制度,这种制度是德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中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从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移植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试图以借助德国法上的“抗辩穿越”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