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空间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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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公共场所应否包括网络公共空间”,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议从未止息。无独有偶,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亦是如此,关于该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而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越来越多,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也逐渐扩展到网络领域,无形中将两个争论点很高的问题结合在一起。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均简称作“网络诽谤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两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年,在公安机关掀起的打击虚假网络信息专项行动中,“秦火火”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这不仅让饱受争议的寻衅滋事罪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而且将刑法中“公共场所”这一原本鲜有人问津的概念推到了聚光灯下。一时间,在各大媒体上,“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公共场所,网络秩序能否属于公共秩序”的说辞遍布各处。鉴于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成为认定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对网络公共空间的场所化分析出发,探讨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首先,在导论部分提出“网络公共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这一核心问题,介绍关于该问题在当今刑法学界的主要争议;其次,通过两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在第一部分介绍关于该问题的第一个论据,即网络公共空间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源自网络公共空间的公共场所化,通过介绍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的公共性和“场所”化特征阐明网络公共空间不断公共场所化的缘由;第二部分介绍关于该问题的第二个论据,即对“公共场所”进行扩张解释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论证部分,笔者从“公共场所”含义的变化、“公共场所”文义解释的局限、网络公共空间具备“公共场所”属性以及《网络诽谤解释》对扩张解释的认可及该解释的合理性这四个方面论证扩张解释“公共场所”的合理性。最后,解决问题部分,通过限缩网络空间的概念、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化并不适用所有的罪名、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在场所化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分析网络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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