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产品责任关系中,消费者天然的处于弱势。产品责任由契约责任发展到严格责任也体现出了法律对消费者保护的加强。但即便发展到严格责任,由于缺乏与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且也很难接触到产品的生产、流通信息,消费者、产品的使用者证明产品的具体缺陷、损害与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困难,导致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然不能顺畅地实现。证明责任倒置仅适用在诉讼双举证能力非常悬殊的场合,而在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生产者、销售者掌握产品的生产、流通信息,而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掌握产品的使用信息和事故发生过程的信息,双方举证能力并非悬殊,如果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虽然卸掉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对产品缺陷和损害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却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证明责任,导致矫枉过正。这可能会导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面临过重的诉讼负担,把严格责任变成了几乎绝对的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不是非此即彼,应当用更精细化的制度调节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证明责任减轻制度一直伴随着产品责任的发展。比如,在产品责任实行过失责任阶段,在德国采用表见证明,在美国采用“事实说明自己原则”用于减轻原告对生产者存在过失的证明困难。在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相对于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减轻制度更能精细地调节双方的证明责任,公平地分配双方的证明负担,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减少利用事实真伪不明进行裁判的适用。本文通过梳理产品责任的发展、证明责任含义以及证责任则分配学说,结合对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和案例的比较法上的研究,分析采用证明责任减轻制度解决消费者、产品使用者证明的困难的合理性,总结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原理和存在形式,讨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产品责任发展过程和现状,在该部分先介绍了美国、欧共体、德国和日本产品的责任的发展、现行实体法规范,再分析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实体法规范。第二部是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和分配学说。第三部分是关于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该部分先分析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接着介绍主张产品责任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所提出的理由,在接着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产品责任侵权诉讼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最后阐述不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第四部分是关于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减轻。该部分先是关于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和案例的介绍与分析,接着对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减轻进行比较,再接着总结证明责任减轻的原理,存在形式、种类,最后分析值得我国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