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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学官是明代地方学政的重要监察者,有学宪之称,在明代教育领域和士林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当前学术界关于明代提学官职能的研究,多局限于学政领域,然而明代提学官的职能不仅限于学政,还涉及科举考试、书院、书籍刊布以及风教等诸多领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明代提学官的职能及其实施效果。全文主要分六章:第一章提学官与提学官制。本章简要阐述了提学官的设立、演变及其职能。提学官的职能,源于正统年间颁布的敕谕。该敕谕主要规定了提学官对官学生员、教官和后勤的管理职能,并规定提学官与地方提调官、监察御史的关系。天顺六年颁布的提学官敕谕则进一步规范上述的类容,并增加了兴建和管理社学的内容。变化最大的是万历三年的提学官敕谕,其中明确增加了书院和风教管理职能。另外,明王朝还通过各类旨、令来增加提学官的职能。如督教地方种植桑树、刊布书籍的职能均是由明王朝通过各类旨令赋予的。第二章提学官的官学监管职能。提学官对官学的监管可分为对生员的管理、对教官的管理以及对学校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三个方面。提学官制施行、提学官派遣后,虽然一些提学官认真踏实地开展工作,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对官学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整改要求,但面临的困难很大,总体实施效果不佳,结果是官学败坏依旧。第三章提学官的科考监管职能。该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明代乡试资格的考选上。明代的科考最初由提学官亲自考选,后来出现类考化。类考形式最早出现在针对非生员群体的科考中。由于科考关系到应考者的前途,因此提学官的此项职能同样受到其他官员的侵越,实际上科考在明代已经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章提学官的书院监管职能。书院在明代前期并不是读书讲学的场所,明中叶在朝野士大夫的努力下,书院逐渐向学术场所转变,提学官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提学官一般通过颁布教条规约来监管书院。从一般角度来看,提学官对书院的监管权限比较模糊,其职能并不像其他职能一般具体,因此其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第五章提学官的书籍刊布监管职能。提学官还具有思想监管的职能,其监管集中体现在书籍刊布方面,但效果甚微。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明中叶后社会思想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思潮泛起,已成不可遏制之势。其次,明中叶后士人群体的活跃进一步助推了社会思潮的变化,极大冲击了明王朝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最后,明代王朝统治的弱化及提学官制度上的缺陷,同样削弱了提学官的书籍刊布监管权力。第六章提学官的风教职能。提学官还在社会领域肩负着教化方面的某些管理的职能,如表彰乡贤名宦,宣扬孝子节妇,参与对宗教寺观的管理等。提学官该方面的职能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中国基层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后,文章认为,提学官几大职能的演变与明代社会的变迁相辅相成,其职能具有动态发展性。提学官职能实施的效果,总体来说虽然不是很大,但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