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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于信息时代迅捷发展的社会快节奏生活方式,预付式消费的便捷性以及互惠性使得其在近些年逐步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被各种经营者采用的消费模式,在让客户获得更好的消费服务体验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依托于经营者单方的信用程度,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天然的非对称地位,特别是线上支付、虚拟电子会员卡等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事物产生和运用加剧了这种失衡,使预付式消费者的权益侵害问题频发,市场秩序无法进行有序调整,市场乱象的背后危害大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角度来维护整个市场秩序是确有必要的。通过对现有客户投诉的数据和司法实践案例的规整发现,当前预付式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类型,主要围绕在无合同保障、格式条款限制权利、经营者不履行等产生的违约和侵权,且纠纷频发,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亟需保护,进而对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内涵、特点,预付式消费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探讨了解。预付式消费中的法律关系与参与主体有关,在分析之后为避免问题复杂化,选择了根本性的法律关系即仅消费者和经营者两方主体参与的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来展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证了预付式消费在行为层面实则是一种新型消费合同性质。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消费者易受侵害的根本原因,是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缺乏市场秩序规制法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依赖法官自身对一些原则性条款的理解,尚无一个完善的预付式消费者保护体系。为实现经济民主、实质公平正义和整体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有利于预付式消费店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消费者权利意识三方面提出建议,从法律上确定预付式合同的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到监管体系中严格发卡经营者的申请、协会的监管以及资金的安全管理,构建有法可依、防范为主的多元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平衡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非对称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社会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