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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爆发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将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报纸、网站、电视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把食品安全列为了关注对象,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都是媒体追逐的焦点。随着媒体对不安全食品的不断深入曝光,消费者们更加恐慌,为何问题食品在高度打压下依旧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在笔者看来,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善,食品安全制度设置不合理,导致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缺乏统筹性、一致性、可操作性。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注重的是预防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以及减小其危害的程度,其目的是保障公共食品安全。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针对食品召回进行规定的全国性法律文件,虽然它的效力仅属于部门规章,但是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3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央立法中得以确立。由于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形成时间较晚,需要完善的内容很多,笔者运用实证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科学方法,在全面研究食品召回理论基础和法律建设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召回制度概述,主要阐述缺陷食品、不安全食品及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以及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特征,之后通过食品召回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药品召回的对比,论证食品召回制度有别于其他两种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作为一门独立的制度面存在,为后文的论述作基础性铺垫;第二部分论述食品召开回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其基本理论与社会基础内外矛盾发展进步的产物。传统责任理论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却无法实现基维护社会公共食品安全的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市场内在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基础性需求,则加速了食品召回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确立;第三部分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的有关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全貌;第四部分是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及建议,这部分结合第二、第三部分内容分析我国立法相关情况及其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立法完善建议和实践中可操作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