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又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非常重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哪些精神损害可得到赔偿,哪些得不到赔偿就有了明确的答案。本文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期找到适合我国现状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和标准,并最终利用这方法和标准得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然范围。本文分三节阐述问题: 第一节为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本节从分析什么是精神损害入手,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为:自然人因不法行为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金钱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第二节为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现状比较。本节首先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6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现状进行列举,然后对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列举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仍嫌狭窄的结论,并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的四个表现:违约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不充分。 第三节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构想。本节认为,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有两种:限定主义和非限定主义,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各国应根据其国家条件的不同而选择适用,我国目前采用限定主义的方法较为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则应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质的方面,对精神损害进行分类;从量的方面,要求精神损害必须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我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应为:人身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精神损害是否已严重到一定程度。本节最后利用以上方法和标准,列举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然范围,即:侵害人身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导致的精神损害;侵害含有精神利益的某些财产导致的精神损害;违反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