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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拥有很多权利.有的是社会习俗、社会道德所赋予的,有的是宗教信仰赋予的,但这些权利只是在一定区域范围或一定时间内才有效,而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则是每个中国公民同时平等地享有的.法律上享有权利并不等于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享受到该权利,因为要把形式上的权利转化为个体实得权利,个体还必须具有行使权利的能力.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差距,从而导致他们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有了差距.这种差距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和西北内陆之间、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更加明显.纵观我国的近现代史,从解放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到新中国成立与十年文革,再到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诸变化的作用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必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从代际群体受教育机会的获得和受教育水平的差异中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来.代际群体之间受教育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农村比在城市更明显,于是,本研究选取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市的郊区农民家庭作为考察对象,来研究是哪些原因导致了代际群体之间受教育机会获得的差异.通过研究发现,个体受教育机会的获得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教育为社会中哪些阶级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的社会供给.第二,个体及其家庭满足获得受教育机会所需物质条件的能力.第三,个体及其家庭对受教育意义的理解.后两个因素受前一个因素的影响,并且在前一因素的背景下直接影响着个体受教育机会的获得.这三方面因素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每一次社会变革,不论是暴力革命导致的生产关系的彻底改变,还是改革使生产关系在某方面进行的调整,都会强烈地影响着个体受教育机会的获得.从生产力的角度上来看,由于生产力决定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教育的发展,所以,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在深层次上影响着个体受教育机会的获得.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我们不仅可以解释代际群体之间受教育机会获得存在差异的现象,而且,也可以解释现阶段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个体受教育机会获得和受教育水平上存在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将该研究成果作为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来预测地区间教育差距的变化和个体受教育水平差距的变化,为缩小地区教育差距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