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现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做出分析,比较各类学说的利弊所在并得出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是一项优先购买的请求权。本文的正文内容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概述,论述了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性质,在优先购买权概念的基础上又论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及分类,明确本文接下来所讨论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是在此概念限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讨论,而非纯粹的契约型优先购买权或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之后便引出当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即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之争。绝对形成权说、附条件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期待权说、组合型权利说这五种学说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见解。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绝对形成权说与附条件形成权说的反驳。由于期待权说只解释了权利的实现状态问题,并未解释权利行使的效果,可以说期待权说没有涉及到问题争论的核心点,而组合型权利说只是各类学说的折衷体,因此在驳斥篇没有对这两类学说做出详述。反对绝对形成权说的理由有三点,分别是绝对形成权说无法解释反悔权的存在及行使效力,无法解释同等条件需要综合考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来确定,也无法解释当公司章程将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规定选出后的制度安排。反对附条件形成权说的理由有两点,理由之一是按照大陆法系权利体系理论,形成权一般不得附条件,把优先购买权视为一项附条件的形成权缺乏法理基础的支持。理由之二是附条件形成权说所指代的所附条件的内容值得商榷。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证了请求权说的成立。一方面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第4款做出了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论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请求权本质特征相同之处。另一方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请求权说也符合利益衡量的基准,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能够有效地防止股权对外转让被过度限制。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一是对绝对形成权说以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做出了详实的驳斥。有关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文章虽有反对形成权说,但对于形成权说的反对理由不够具体。二是结合解释论与利益衡量论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做出了更为全面的分析。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优先购买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