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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给侧的改革背景和相关政策下,没有自给自足的发展能力,仅靠银行贷款维持的“僵尸企业”肯定要通过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退出,这就意味着整个经济都会发生重大变化,如行业整合、产业升级、企业并购重组、兼并破产。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很难避免破产清算的结局,如此一来我国的经济现状与改革的趋势只会逐渐加重银行的不良贷款率。2016年2月,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安排了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工作,确定了首次的试点机构为6家银行,其它银行的试点工作也在后续的推动之中。监管层之所以选择重新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因为有两个,其一是中国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的救市行为,我国在这场救市运动中承担了相当大一部分的资金。然后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在近两年中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现象,很多企业必须转型或者升级。重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除了可以给银行减负以外还可以使得银行更好的避免系统性的风险。2016年5月,中国银行等先后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此次的首批产品有以下特点:一是发行规模较小、二是抵押率高、三是在封包期内均已收回部分贷款,降低了未来回收不确定的风险、四是采用的都是优先级与次级两级分层结构,能够真正实现风险的转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业快速的处理不良资产,减少银行不易被发现的潜在风险,使得银行业的风险得以缓释。尽管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快速出表,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仍旧存在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以下几个内容:首先,阐述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它的概念,以及它的意义和有效性;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运作流程;介绍了其整个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其次,介绍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现状和现存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障碍、市场参与度较低、现有监管制度的不足、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再次,分析了美国、日韩等国的成功经验,并分析这些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现存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本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比较系统的、高位阶的法律;扩大次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范围;改善监管体系以适应目前的金融创新;解决银行保密与披露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