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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又可称为辩诉协议或辩诉谈判,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审判前,以被告人认罪和检察官降低指控罪行为交换条件进行协商和谈判。如果法官接受其协议,则依双方协议判决,该案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终结。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自产生以来辩诉交易就伴随着诸多争议,并且至今也没有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种正当的诉讼模式。但是,近年来,辩诉交易却以其程序简化、成本低廉、诉讼效率高而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在美国,作为检察官尽快结束案件的一种政策,辩诉交易极为盛行,联邦最高法院现已将辩诉交易认可为合法程序。在英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有程度不同的辩诉交易的实践。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及一些司法判例中发挥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公正与效率”作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院工作主题,是司法工作的两个终极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司法工作需要把握的基本准则。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而一味追求效率而无视公正更是本末倒置。因而在刑事诉讼中既要保证相对公平的实现,又要不断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诉讼程序的合理设计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求。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协商性司法,在保证司法相对公正的前提下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其在司法实践当中采用,将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同时获得迅速解决,从而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大量刑事案件避开冗长复杂的刑事审判,而由当事人以协商和交易的形式结案,这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节省,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以契约框架为核心的辩诉交易能真正适应社会现实,有效解决社会中的司法争端,获得包括参与者在内的广泛社会民众的支持。大量的犯罪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矛盾,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相当一部分法院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相当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以“高效率、快结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运用类似辩诉交易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的成功事例,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开了个好头。中国刑事诉讼引进辩诉交易,除了源于辩诉交易的价值和合理性以外,还有引入的法律基础、公众的心理基础、观念基础、良好的司法环境等本土司法资源因素。只要规范得当,辩诉交易能够降低刑事诉讼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而且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从而取得在双方合意下治理社会的效果,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所以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理性移植是务实的选择。是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探求“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我们在客观分析辩诉交易制度产生背景和现实作用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提出这一制度将会给我国司法改革带来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伴随其作用可能产生的弊端。我国应该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逐步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同时为适用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