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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人口不断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农村环境的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加之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在此情况下,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可避免地被提上日程。本文从研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其法律成因,在此基础上站在法律的视角探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环保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初步形成体系;农村环保投入有所增加,且已被纳入到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农村环保科技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环境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增强;农村治理、控制环境污染的能力在显著提高,已经有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环保理念开始渗透到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污染现状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农村聚居地环境恶化,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突出等方面。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站在法律的视角加以分析:首先在农村环境立法方面存在立法指导思想比较陈旧,《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单行法的规定缺位等;其次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现行的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环保部门缺少强制执法权,环境执法缺乏资金支持,执法人员素质比较低等问题;另外,农村干部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视不足,农民自身环境法律意识薄弱等也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本文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考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本文认为,尽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修订《环境保护法》是当务之急。在法律得以完善之后,加大其实施力度便显得重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如何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措施中提出增加执法监督的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形式,实行三元监督体制。另外,本文对如何加强农村相关主体的环境法律意识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