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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出台,足以证明电子商务受到极大重视,而作为其中关键环节的第三方支付更是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支付平台改变了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成为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介”,由一方提前将钱款交于支付机构保管,再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待成功交易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给卖方。正因为交易双方并非同时钱货两讫,付款和收款的时间差导致第三方支付累积了庞大数额的沉淀资金。这就涉及到众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买卖双方的切身权益,若沉淀资金不能被有效、全方位管控,由此引发的法律监管问题不容小觑。虽然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已经普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相关制度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沉淀资金监管制度法律位阶最高的是央行的部门规章,再者是通知类文件。法律相对于政策、各种行政决定及金融监管的普通性文件的优势在于形式规范、结构严谨,能够将权利义务在各个法律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然而当前的立法现状未体现这种优势。同时,法学界对于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众说纷纭,这也导致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沉淀资金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举例来说,西安银信商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侵占客户沉淀资金三千多万元;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同样的违法行为致使兑付事件发生,引发行业风险。为了促使第三方支付市场可持续发展,健全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以实践中挪用沉淀资金的四个典型案例为根本出发点,指出当前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沉淀资金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相关监管存在严重漏洞。首先,鉴于法学界对沉淀资金的基本概念争论不休。一方面,笔者阐述了自己对第三方支付和沉淀资金概念的界定,以及概括沉淀资金的类型。另一方面,法学界关于沉淀资金法律性质有四种主要观点:存款论、债务论、合同标的物论、电子货币论,笔者支持第三种。再者,本文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提炼,总结出沉淀资金立法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不匹配、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有待改进、监管主体较为单一这四个问题。最后,笔者就以上问题提出了四项建议:提高沉淀资金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构建多元化多层次沉淀资金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