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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事件自古以来在我国就存在,特别是在我国偏远的农村地区多有发生,由于封建思想比较严重,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因此更容易诱发此类犯罪。虽然在我国的严厉打击下,这类事件近年来有所减少,但是利益的驱使依然会吸引一些不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今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拐卖事件被报道,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给一个家庭带来的毁灭性的打击,很多人对人贩子深恶痛绝,同时也对买方市场给予了关注,认为之所以有拐卖者铤而走险,归根到底还是有人出钱买,不少人提出“买卖”同罪的呼声,但是收买者与贩卖者的主观恶性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更加科学的来看待买方市场。本文首先通过论述本罪的立法沿革进而研究本罪的立法发展,其次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能够对本罪有一个更为准确、明晰的认识,再次论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认定,以期能够更好的适用本罪,具体包括本罪中一些“特殊”行为的认定、罪数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最后对本罪的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本罪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要以更加理性客观的视角来进一步分析,比如在本罪的刑罚设置方面,相比较其对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不管是在刑罚种类还是在量刑幅度上都比较单一,对于从轻处罚的条款设置的也不是非常科学,比如行为人如果存在虐待行为,那么当存在阻碍对其解救和不阻碍对其解救之时都无法从轻处罚,另外关于本罪保护的对象局限于妇女、儿童,不能够有效的保护到所有人。在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刑档次及惩罚的种类;并且扩大本罪保护的对象范围,合理设置从轻处罚的条件,对于虐待行为和不阻碍解救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处理,能够符合刑事立法目的,更加科学、合理化,也能够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