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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本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相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受到来自历史的、现实的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而显得更为扑朔迷离。在当代保护人权理念的潮流下,如何确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学者们探讨的焦点之一。对此,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通过自身的改革对该问题做了不同的回应。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也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在吸收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其试图建立一个全新的框架以取代原有不甚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然而对于民法典草案中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条文,学界却屡有不同的声音。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草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是否已经无懈可击?这都是值得每一个国际私法学者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正是写作本文的意义所在。
既然是探讨我国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不足与完善,首先有必要对我国现行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充分的解构和分析,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鲜明地指出,我国现行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最大缺陷在于其所确立的双重可诉规则已经远远落后于国际私法发展的潮流。在接下来的第二部分中,笔者对代表了我国当前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或官方意见的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和评价,指出了民法典草案中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框架的成就和不足。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在有选择的考察了几个典型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框架设计: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一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规则。